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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74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銨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被告銨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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