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811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安交通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中縣潭子鄉○○路○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