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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豐勞小字第13號
原 告 陳金海
謝明旭
弄2號
謝富裕
弄6號
劉振森
號3樓
被 告 律德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特別休假工資事件,於民國98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陳金海新臺幣柒仟參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謝明旭新臺幣柒仟肆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謝富裕新臺幣柒仟伍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劉振森新臺幣柒仟壹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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