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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小字第502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1,5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潭子鄉○○路○段139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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