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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豐小字第691號
原 告 丙○○○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肆仟肆佰元及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八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方面:緣被告係丙○○○社區之住戶,迄今已積欠96年3月至98年10月共32期管理費,每期新台幣(下同)1,700元,共積欠管理費54,400元未付,經催告仍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訴。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情形,茲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之主張事實,業據其提出未收明細表及催告函影本各一紙為憑。
被告經通知而不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積欠管理費54,400及自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8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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