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98,豐小,694,200911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豐小字第694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複代理人 丙○○
被 告 施裕緣
施林璧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零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零三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含公示送達登報費)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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