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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簡字第38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丁○○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9月29日上午9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陳報戊○○之繼承人承受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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