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98,豐簡,497,2009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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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豐簡字第497號
原 告 行政院衛生署台中醫院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後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98年8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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