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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簡字第536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兼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4月22日上午9時45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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