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補字第17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3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台中縣潭子鄉○○路○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提出被告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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