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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補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等人間價購通行地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未依民事訴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應繳聲請費用新台幣2,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潭子鄉○○路○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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