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99,豐小,123,201003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豐小字第123號
原 告 金鴻輪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廿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