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99,豐小,80,201003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豐小字第8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於民國(下同)98年10月19日16時許,騎乘竊取之車牌號碼FT2-392號機車,行經台中市○區○○街149巷口前,以佯裝問路的方式,趁原告不及防備之際,自正前方搶奪原告懸掛於脖子上之金項鍊及機車置物欄之皮包後逃逸。

被告涉犯搶奪罪嫌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在案(98年度偵字第25138號),業經鈞院刑事庭以98年度訴字第3934號刑事案件判決被告有期徒刑9月在案,為此依民法第184條之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賠償新台幣(下同)20,000元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認諾原告之請求。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

被告之故意行為,致原告受有20,000元之財產損害,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償20,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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