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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裁定 99年度岡秩字第6號
移送機關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9年3 月26日高縣岡警偵維字第09901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99年3月22日1時20分。
㈡地點:高雄縣燕巢鄉○○路與安西路2巷口。
㈢行為:將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裝入塑膠袋中,再自袋中吸取。
二、上列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經警察當場查獲。
㈢吸食過之裝有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1只扣案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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