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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小字第191號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炳文
訴訟代理人 洪志芳
被 告 陳欽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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