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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小字第263號
原 告 東方國宅吉祥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月花
訴訟代理人 蔡明哲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檢附東方國宅大樓之住戶規約、管委會組織報備證明、被告之戶籍謄本,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3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正,該項裁定已分別於101 年2 月2 日送達於原告,101 年2 月20日寄存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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