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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小字第92號
法定代理人 陳進南
被 告 黃熙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7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訂於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四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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