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簡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胡堉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2 月16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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