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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丁振益
被 告 劉嘉雯
劉正元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度岡簡字第176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7 月29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 記 官 蕭主恩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99年3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5% 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99年4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及撥款通知書、授信明細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 蕭主恩
法 官 張俊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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