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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簡字第178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王碧濤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6 月8 日本院100 年岡簡字第178 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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