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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簡字第187號
原 告 趙村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姜信耶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各1 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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