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0,岡簡,45,201107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簡字第45號
原 告 簡秋玲
被 告 蘇商豪
訴訟代理人 蘇漢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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