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代 理 人 李祥銘
相 對 人 施基福
相 對 人 蔡垂芳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100 年4 月29日對相對人所發台北松山郵局第第032186號及第033181號存證信函所示債權讓與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受讓自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因相對人遷移新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以致債權讓與通知被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各等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