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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聲字第67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相 對 人 周杰霖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7日所為之民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之聲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劉嘉獎」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劉嘉奬」。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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