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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補字第157號
原 告 郭啟貞
郭歐秋梅
上原告與被告佘王蘭等四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按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第1項「被告應給付原告郭啟貞新臺幣叁萬叁仟玖佰伍拾貳元至101 年7 月回復原狀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第2項「被告應給付原告郭歐秋梅新臺幣叁萬叁仟玖佰伍拾貳元至101 年7 月回復原狀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欠缺具體明確,究為將來給付之訴,或為排除侵害附帶請求不當得利,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訴之聲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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