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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勞小字第4號
上 訴 人 謝景堯即翔嘉屋烘焙食品行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藍苡瑄間請求請求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小額訴訟程序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叁仟貳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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