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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小字第139號
原 告 陸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勝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彥儒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被告戶籍謄本1 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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