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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小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魏中樹
即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邱東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勵志新城甲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7 月17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小額訴訟程序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1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何清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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