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小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梁瑞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林阿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2 月15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小額訴訟程序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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