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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朱翔徽
蘇品儒
被 告 黃惠華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岡簡字第120 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1 年5 月30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文婷
書 記 官 蕭主恩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玖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陸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交易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等件各1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其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清償債務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 蕭主恩
法 官 吳文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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