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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簡字第20號
原 告 張琮盛
被 告 林志峰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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