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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簡字第239號
原 告 周𨯗珪
被 告 林賢義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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