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訴訟代理人 黃家妤
被 告 黃淑宜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岡簡字第318 號清償債務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30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富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柒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零叁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加計付新臺幣柒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渣打銀行現金卡申請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渣打銀行信用卡月結帳單等件各1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其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清償債務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 戴顯澄
法 官 何清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