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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正
訴訟代理人 林冠穎
訴訟代理人 朱甚珍
被 告 柯炳宏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岡簡字第3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 年2 月29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意芳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陸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伍仟柒佰捌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聲明書、民眾日報公告影本、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應收帳務明細表各1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應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為真實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 戴顯澄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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