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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峰
陳尹彥
被 告 蘇秀霞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岡簡字第439 號清償借款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2 月27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姝蒓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叁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交易明細等件各1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屬實,其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清償借款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 戴顯澄
法 官 李姝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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