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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莊崇銘
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
被 告 李明寶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岡簡字第7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 年3 月27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意芳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貳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七計算之利息;
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借款契約書、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記錄單、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排告利率表各1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應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為真實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 戴顯澄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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