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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誠毅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子毅
被 告 李王春英
被 告 李羚莉
號2樓之1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王春英、李羚莉(原名李淑莉)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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