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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152號
原 告 郭啟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客祥等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柒萬捌仟柒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玖拾貳元整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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