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1,岡補,160,201205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160號
原 告 汪素蘭

張儒銘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圓石禪飲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加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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