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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298號
原 告 吳杏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義大醫院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損害賠償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
又原告起訴書狀未據載明被告法人完整正確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內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具狀補陳被告法人完整正確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未繳裁判費並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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