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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3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廣限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伍仟肆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柒佰壹拾元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內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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