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57號
原 告 岡山勵志新城乙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龍根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明芳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捌仟陸佰叁拾叁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456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30,381元/ ㎡×原告請求返還建物面積44.74 ㎡=1359,24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高雄市○○區○○段486 建號上之建物課稅現值估計3339元/ ㎡×原告請求返還建物面積44.74 ㎡=149,387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1,508,6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肆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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