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1,岡補,64,201203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64號
原 告 曾博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夏桂芳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肆萬壹仟陸佰叁拾叁元(高雄市○○區○○里○○路295 號房屋課稅現值286,300元+原告請求給付55,333元=341,6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柒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