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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68號
原 告 世芳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貞
被 告 合巨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巨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95年5 月14日起98年6 月間遷讓交還建物門牌高雄縣岡山鎮○○路10巷27弄120 號4 樓B 室,按月給付債權人伍仟元及執行費用貳佰元與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零貳佰元【25,000元+(5,000 元×37月+200 元)=210,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叁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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