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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70號
原 告 張木城
原 告 劉郁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無權占用土地事件,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正確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陳報系爭高雄市○○區○○段158 號被占用之土地面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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