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1,岡補,78,201203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78號
原 告 李秀貞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順富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伍仟貳佰貳拾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1841地號公告土地現值3,300 元×面積3195㎡×原告請求移轉比例3/25=1,265,2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柒拾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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