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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82號
原 告 王雪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調解,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聲請調解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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