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小字第209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王祺睿
被 告 洪佳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24日所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予更正為「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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