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2,岡小,354,201311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岡小字第35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楊鳳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
從而,提起上訴時,應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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