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102,岡小,386,2013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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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岡小字第38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雪芬
被 告 林仲𪸃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5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參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
從而,提起上訴時,應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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